廈門思明區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7400余萬元、涉及會員上萬人的“購物返利”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6年。
法律專家指出,當前,以“購物返利”為幌子的新型非法傳銷案件呈多發態勢,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非法組織傳銷活動,以“層層返利”為誘餌吸引民眾參與,隱蔽性強、危害大。
萬人被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阮某、張某、吳某(均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成立廈門富寬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由羅某任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和設立“購物返利”的富寬國際購物網。
羅某等人通過富寬公司采取的經營模式為:會員在富寬國際購物網的聯盟商處進行消費,聯盟商將消費金額的15%上繳至富寬公司后,會員可在500日內獲得每日千分之二共計100%的積分返還,積分可用于提現和網站購物。
會員又分為大客戶經理、專員、VIP會員、消費會員4個級別,富寬公司的代理商、聯盟商、大客戶經理和專員可以從其介紹的客戶或者下線的消費中按0.5%—1.5%比例提成。
羅某等人以這一經營模式為誘餌,吸引大量的代理商、聯盟商、會員加入。截止2012年8月,羅某等從全國吸收會員1萬余名、代理商202家、聯盟商316家,網站消費金額總計人民幣1.3億元,吸收會員資金合計人民幣7400萬余元。到2012年8月14日,公司賬戶內已無資金可用于會員積分返利。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組織、領導他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順序組成傳銷人員1萬余名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
新型傳銷
記者采訪了解到,近期思明法院受理了多起以“購物返利”網站為掩蓋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涉及會員多達2.9萬名,涉案一級、二級代理商480家、聯盟商2933家,涉案金額共計8.7億余元。
法官認為,有別于傳統的非法傳銷犯罪,“購物返利”類案件具有新特點:
以“購物返利”為名,隱蔽性強。其運營模式為:注冊會員通過網站在聯盟商家處消費后,聯盟商將消費金額的10%—15%上繳返利網,會員在一定時間內獲得百分之百的返利。比如,富寬公司宣稱,會員可在500日內獲得每日千分之二的積分返還,積分可用于提現和在返利網上購物。
通過互聯網非法組織傳銷活動。被告人分別建立“易聯盟返利網”和“富寬國際購物網”等返利網站,通過代理商、聯盟商,以及廣告、購買網絡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宣傳其運營模式,并在前期如約兌現,擴大影響。
客戶實施層級化管理。以發展下線給予提成為誘餌,在各地發展兩級代理,代理商又發展出大客戶經理、專員、VIP會員、消費會員等多級別客戶,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加盟商、會員的金字塔結構,分布在全國多個省份且規模擴大速度遠超傳統傳銷。
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返利網規定高級別會員可以從其介紹的客戶或者下線的消費中按0.5%—1.5%的比例提成,以此引誘參加者發展他人加入。因為收益高,代理商和高級別會員甚至代其下線出資繳納會費和以虛假消費形式來賺取現金返利、提成。
社會危害大。購物返利案件涉及金額巨大、受害人數眾多,返利網站還向一級代理收取“資料費”、“風險保證金”,以牟取巨額非法利益。
亟待協力
法律專家指出,在當前互聯網購物持續熱絡背景下,“購物返利”以“100%返還購物款”“層層獲利”為誘餌,吸引眾多人員參與,社會危害大,應給予有效打擊。
專家提出,通過5項措施完善制度,形成打擊合力:
通過立法或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形式,對刑法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情節嚴重的標準加以細化,明確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數標準和涉案金額標準,便于有效懲處該類傳銷犯罪。
工商、通信管理局等部門嚴把網站審核與監管關,吊銷已經發放的購物返利網站的經營許可證,不再授予擬從事類似業務網站經營許可證,嚴查并取締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強化對個人和企業賬戶異常狀況的監測,對短時間內從不同地域涌入大額資金的異常變動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工商部門和新聞出版監管部門強化對新聞媒體和網絡搜索引擎的廣告監管,特別要嚴控主流搜索引擎的“關鍵字”搜索和“競價排名機制”,杜絕非法廣告進入公眾視線。
媒體和消費者保護組織應廣泛開展宣傳,加強“購物返利”消費風險警示,強化典型案例宣傳,引導民眾提高警惕性,遠離非法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