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題為《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云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執行裁定書》)。
據《執行裁定書》顯示,申請人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杭州云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蘇岳、唐時紅、蘇忠國、楚峰昌傳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魯0306財保2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杭州云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蘇岳、唐時紅、蘇忠國、楚峰昌在金融機構賬戶內存款及相對應的理財產品5000000.00元,如無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院經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杭州云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蘇岳、唐時紅、蘇忠國、楚峰昌在金融機構賬戶內存款及相對應的理財產品5000000.00元,如無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書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