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鄰居劉某的介紹下,老人周某花費13萬余元,以“買雞”的方式投資某生態養殖項目,沒想到雙方都被忽悠進了一場傳銷騙局。發財夢破碎后,周某向開州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鄰居劉某退還錢款。網絡養雞究竟是什么模式的新型騙局?老人又是如何落入陷阱的呢?
花近13萬余元買雞卻誤入傳銷騙局
周某與劉某是10多年的鄰居,一來二往,關系就比較要好了。劉某還喊周某“白媽”。2019年10月份劉某的母親譚某在與周某聊天的過程中,說到她女兒劉某與別人一起在貴州開養雞場,非常賺錢,并勸說周某去投錢購買小雞,他們負責喂養小雞然后銷售,穩當賺錢,周某遂通過劉某支付133000元至貴州省嘜納生態種養業有限公司投資買雞。然而,令王某和周某都沒有想到的是,“尋山優品”APP的開發者曾某某、周某某、屈某某等人因從事傳銷犯罪活動,被公安局抓獲,后法院判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網絡養雞究竟是什么模式的新型騙局?
原來,2018年3月以來,曾某某伙同李某某、屈某、徐某某等人在注冊成立擁德公司及多家關聯子公司后、開發了名為“尋山農場”后又更名為“尋山優品”的APP網絡平臺,并通過該平臺以預售“尋山小香雞”為名,以高額返利為誘餌,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進而按照上下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至破案時已發展會員層級33層,發展會員89738人次。
該網絡平臺實際上是以“代養”“寄售”名義向會員返利,會員交錢后,平臺不提供真實的商品交易,會員在平臺“買雞”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獲得返利的依據和資格,會員所獲得的返利來源于新會員繳納的資金,并非真實的銷售小香雞的利潤分配。
該騙局被揭穿后,周某向王某多次催款未果,起訴至開州區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歸還人民幣133000元并支付從立案之日起至付清133000元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庭審中,劉某辯稱首先雙方投資行為均涉及刑事犯罪,基于此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應該予以受理,即便可以受理,根據刑事判決書,劉某也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刑事案件中,也沒有將劉某納入犯罪嫌疑人的范疇。
因此,本案的雙方均為該傳銷的受害人,對周某的損失劉某依法不負有返還的義務,由于雙方均參與到傳銷活動,根據刑法64條,加入傳銷組織被騙的錢,不應該要回來,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其次根據劉某出示的相關證據,可以反映周某的13.3萬元款是自愿投入,該款的最后流向進入的貴州省嘜納公司賬戶,存入的周某自己申請的APP的賬戶,劉某只是應周某的請求幫助其注冊賬戶和轉款,其性質應該是好意幫助行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劉某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生法律關系,應該是周某和貴州省嘜納公司,相關的法律關系,也應該由周某自行承擔,而不是轉嫁給劉某。因此,不負有退還投資款的義務。
經法院審理查明:周某通過劉某支付133000元至貴州省嘜納生態種養業有限公司投資買雞,而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川1423刑初14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劉某人曾某某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判決傳銷組織擁德公司取得并存入本案劉某轉賬至貴州省嘜納生態種養業有限公司的賬號8113201012500084439賬戶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因此周某訴求劉某歸還人民幣133000元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涉及經濟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之規定,開州區法院裁定駁回周某的起訴。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彭某表示,近年來,涉養老型詐騙項目層出不窮,遇到類似拉人頭、發展會員、高回報的模式,廣大市民要多留心眼,可能涉嫌傳銷犯罪。這些項目常以高額回報為承諾,編造虛假項目,成立空殼公司,以電視、網絡、廣播等虛假宣傳進行造勢,部分采用傳銷手法,利用朋友、同學、親戚等關系進行誘騙。老年人因年齡大、風險承受能力低、易輕相信他人等特點,容易成為此類投資型詐騙養老項目的受害者。
對此,特別提醒老年人要捂好自己“錢袋子”,不輕信他人的一面之詞;要科學評估自身承受能力,不盲目投資高收益項目;要提高警惕性,不貪圖小便宜,謹防傳銷式詐騙。其實傳銷的判定還是比較簡單的,一個是是否需要固定入金的金額,一個是是否有多級的推廣返利,一般是三級以上。當你的錢來的太輕松的時候,就要考慮下是否是不是踩了紅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