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給我講課,說他們給一個大集團賣化妝品,一套產品是2800元,讓我交錢買產品加入他們一起賣這個化妝品賺取提成,可以提升級別賺取更多的提成。我被洗腦了就交了錢先買了10套,后面又追加了10套,但是一套產品都沒有拿到。”一名被告人說。
傳銷組織打著售賣化妝品的幌子,讓很多人誤以為這就是一份普通的工作,不僅自己購買,還拉親朋好友購買,目的是為了多掙一點提成。在此過程中盡管沒見到產品,卻在拉人的過程中享受到高額返現,升級積分等利益,由此在企圖成為高級別管理人員,掙大錢、開豪車、一夜暴富等貪欲的驅使之下越陷越深、無法自拔。

基本案情
本案中傳銷人員以給某集團銷售洗護用品的名義開展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至少投資2800元購買一套產品獲得加入資格,按照從低到高,E至A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的模式不斷運營擴大。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1年加入傳銷組織,后通過自己發展下線、管理下線團隊等方式,于2014年升到了該組織的A級別。
2018年時,郝某某買斷了自己的分支獨立發展,逐漸形成了以郝某某為最高領導,蔡某某、陳某某等人為組織骨干的傳銷組織,在四川省的資陽、遂寧、江油、廣安等市開展傳銷活動,參與人員眾多,其中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及少數民族人員。幾人從中獲利高達數百萬元。
法院審理
2023年12月28日,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2024年3月29日,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郝某某、蔡某某等13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五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萬元至四十萬元不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