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通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社會熱點問題,例如考試作弊、故意散播謠言、組織領導傳銷等進行了修訂。
對直銷行業而言,首次明確參與傳銷可行拘!
第三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填補監管空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設定了“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為入罪標準,這一較高的門檻讓小規模聚集的傳銷活動無法監管。
《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對傳銷行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但因異地聚集式傳銷組織“無公司、無產品”“人員流動性強”“參與者不配合取證”等特點,實際過程面臨取證難、執法難等問題。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顯著降低了行政違法的認定標準,查處監管的范圍將進一步擴大。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都可能被拘留,這將成為達摩之劍懸在傳銷人士頭上。
?
二、增加行政拘留
相較于《禁止傳銷條例》中“2000元以下罰款”的單一處罰手段,新條款創新性地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并根據行為性質、情節輕重設置差異化處罰,這顯著提升了傳銷的違法犯圍成本,解決了未達到刑事標準傳銷行為的執法問題。
無需30人3級,解決了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將能夠及時阻斷傳銷蔓延和社會危害。
三、破除僥幸心理
對于未達立案標準的傳銷分子,以往執法部門往往只能罰款、驅散和教育。
而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最大的破除了參與傳銷的僥幸心理,參與傳銷,無論是脅迫,或是誘騙,都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從源頭了斷絕了傳銷不斷“拉人頭”的源頭,將大幅度削減傳銷活動的生存空間,阻止傳銷快速蔓延擴散。